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09月07日

佛建建市函〔2010〕6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已明确对我市建设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四价”)进行备查工作。为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切实做好“四价”备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施行工程概算价、招标(公开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的备查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四价”备查备案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建设工程“四价”备查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目前区造价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其“四价”备查备案工作可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代管。

三、为落实我市“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发展战略,节省备案送件时间和交通成本,提高系统工作效能,要求“四价”备案必须实行信息化备案。

(一)登陆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http://www.fsgczj.com.cn)进入“四价”网上备案系统,用户单位在网上注册登记后,便可启动“四价”造价成果文件的网上备案程序。

(二)备案人将“四价”造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的电子文件上传到网上备案系统后,造价管理机构应对上传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核,若电子文件符合要求则“备案成功”,备案人即可在备案系统中下载备案表一式几联,并经各方盖章确认后发送相关单位,即完成备案手续。

若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在备案系统中告知备案人,备案人应待补齐资料后重新上传备案。

四、“四价”成果文件备案时应当在备案表中载明编、审单位及其资质资格证书号码和各专业编、审人员及其执业印章号码。

五、“四价”备案工作属行政程序性的备查制度,不免除发承包双方或工程造价中介单位合同主体的责任。

六、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齐全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将备案意见记入备案表。

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应定期对已备案的“四价”成果文件采取后台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计价等不良行为的,应对该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审单位和编审人员进行扣分,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情形严重的应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委托人。

七、工程概算价的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概算编审单位应当在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工程项目概算价备案时,应在线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概算价备案表》(附表一),并上传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概算价的审定或批准意见(原件扫描件);

2、经审定的项目概算价成果文件(电子版);

3、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图纸(需要时提供)。

八、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一)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办结备案手续。招标控制价未按时报送备查的,视为工程未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备案时,应在线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附表二),并上传下列材料:

1、招标文件扫描件(含工程量清单);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版);

3、施工图纸(需要时提供)。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到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后,予以安排招标答疑、开标等招标活动日程。

(四)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因投标人投诉或异议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在开标15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变更报告(含具体调整内容,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及招标人公章)的扫描件及其他备案资料上传备案。

(五)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其开标活动,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九、施工合同价的备案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结备案手续。施工合同价未报送备案的,视为工程未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

(二)施工合同价备案时,应在线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附表三),并上传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扫描件(需要时提供原件);

2、中标价文件或合同价文件(电子版);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扫描件(需要时提供)。

(三)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处理造价纠纷等的依据。

(四)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15日内上传备案。

十、竣工结算价的备案

(一)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竣工结算编审单位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21日内,办结竣工结算价备案手续。

(二)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在线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附表四),并上传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结算价审核报告书扫描件;

2、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成果文件(电子版);

3、合同价变更部分的相关结算资料扫描件。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或招标工程累计变更部分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备案人应对办理网上备案时上传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十二、为规范化管理,“四价”成果文件备查备案登记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工程所属地+备案时间年份+流水号,例如:禅城2010年某备案工程编号为:FSCC—2010—0013。

工程所属地简称说明:市属为FS、禅城为FSCC、南海为FSNH、顺德为FSSD、高明为FSGM、三水为FSSS。

十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四价”成果文件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网上备案;其他投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网上备案。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表一:《建设工程项目概算价备案表》(略)

附表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略)

附表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略)

附表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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