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民营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2018年06月15日

  中国经济导报讯记者蔡若愚栾相科报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自今年6月6日开始执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该放的要放到位”方面,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联合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在重点领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项目,使民间资本进得来、能发展。通知提出,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商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深入了解重点领域民营企业投资意愿和发展需要,积极主动对外发布本地区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点领域项目。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动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破除隐性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支持措施,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特别是,通知要求各地要重点选择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民营企业参与意愿强烈、隐性门槛高的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进行推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可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的优势。

  而在“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方面,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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